分享到:
公务邮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手机版 微信
微博
登录 | 注册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18.1.17

索  引  号: 05-03-2018-000160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1-17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8-01-17
标       题: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18.1.17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救济渠道

涉案产品控制

处罚机关

1

(沂水)食药监食罚{2017}8008号

沂水喜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24条第一款第5项

沂水喜客食品有限公

9137132374****4703

薛恩喜

罚款50000元

2018年01月17日

限期履行,限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召回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沂水)食药监食罚〔2017〕sc11号

山东健生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山东健生堂食品有限公司

91371323789255499E

刘民

罚没款合计99399.00元

2018年1月12日

2018年1月24日主动履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产品已销售完毕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

(沂水龙)食药监食罚[2017]1203号

韩光明(沂水县明光火烧店)小作坊未按照规定实施生产加工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案

未按照规定实施生产加工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罚款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韩光明

3728271969****179X

韩光明

罚款0.05万元

2018年1月12日

主动履行2018年1月12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行政处罚不涉及涉案产品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

(沂水龙)食药监食罚[2017]1059号

武兴军(沂水县兴军馒头房)涉嫌小作坊未按照规定实施生产加工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案

未按照规定实施生产加工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罚款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武兴军

3728271968****7412

武兴军

罚款0.05万元

2018年1月9日

限期2018年1月24日前履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行政处罚不涉及涉案产品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

(沂水)食药监药罚〔2018〕4001号

临沂鑫皓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劣药案

生产经营劣药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临沂鑫皓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9137132368949998XD

刘璇

罚款3240.00元

2018年1月10日

2018年1月25日主动履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没收7kg蒲黄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8.1.17.xlsx

关闭窗口

Word版下载 PDF版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

智能问答
客户端
爱山东
爱山东
沂水首发
沂水首发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
新媒体矩阵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