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华鑫制鞋厂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19-0000053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9-06-11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9-06-11 | ||
标 题: | 沂水县华鑫制鞋厂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设备数量较少,违法持续时间较短,参照《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第五节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1、【较轻】(1)违法情形: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和所涉特种设备数量较少的。(2)处罚标准: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结合本基准,决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2、处罚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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