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市监处字〔2018〕20号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18-0000038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09-25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09-25 | ||
标 题: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市监处字〔2018〕20号 |
当事人:临沂健生堂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773152****,住所:沂水县泰石路**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吴*山,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糖果制品生产、销售;医药技术开发、药食两用产品技术开发,收购农副产品,为中药材种植提供咨询服务。成立日期:2005年03月24日。
2018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临沂健生堂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的存放在成品库内的“雀舞®”充气糖果的包装纸上标注:“一个卡通娃娃,卡通娃娃形象为:头发分四部分翘起,两只圆形眼睛,眼球为黑色带白点,鼻子为一个小半圆,嘴巴张开,舌头为心形红色,腮上两侧有红色的圆点,躯干部分穿着黄背心背带为蓝色。在卡通娃娃上部印有:雀舞®、舞仔、牛奶糖、充气糖果、制造商:临沂健生堂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沂水县泰石路12号”等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为查明事实,我局于同日立案调查,由执法人员王文咏、王桂利负责调查。现本案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经查明:临沂健生堂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05年03月24日成立,在沂水县泰石路12号从事糖果生产销售。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用库存的带有“卡通娃娃图案”包装纸生产“雀舞®”充气糖果36箱,包装纸标注内容为:一个卡通娃娃,卡通娃娃形象为:头发分四部分翘起,两只圆形眼睛,眼球为黑色带白点,鼻子为一个小半圆,嘴巴张开,舌头为心形红色,腮上两侧有红色的圆点,躯干部分穿着黄背心背带为蓝色。在卡通娃娃上部印有:雀舞®、舞仔、牛奶糖、充气糖果、制造商:临沂健生堂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沂水县泰石路12号”等内容。当事人生产的充气糖果的包装纸上印制的“卡通娃娃的头像”的图案与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旺仔卡通娃娃的头像”的图案(注册号为5372147号)相近似。截止2018年1月12日被我局查获之日,当事人共用印制“卡通娃娃的头像”的图案的包装纸生产充气糖果(规格:2.5KGx6/箱)36箱,以60元/箱的价格对外销售20箱,还有16箱未销售,当事人的非法经营额为2160元整。
“旺仔卡通娃娃的头像”的图案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0类糖果等商品上所享有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5372147。
以上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通知书、销货单等证据材料所证实,且均已收录在卷佐证,其中: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2、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经营情况的照片7张,证明了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糖果的事实;
3、“旺仔卡通娃娃的头像”的图案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证实了“旺仔卡通娃娃的头像”的图案系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糖果的价格、数量以及经营额等事实;
5、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提取“卡通娃娃图案”的“雀舞®”充气糖果包装纸1份。证实了当事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事实;
6、现场检查照片三份。证明了当事人生产包装袋上标注“卡通娃娃图案”的充气糖果的事实。
我局于2018年0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沂水市监听告字[2018]第1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我们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糖果的包装纸上印制“卡通娃娃的头像”图形与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旺仔卡通娃娃的头像”的图案相近似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所指的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同时参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第二百零六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事项,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况,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确定为“较轻”违法行为档次。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侵权违法行为;二、没收未及销售的侵权产品,印有“卡通娃娃图案”的“雀舞®”充气糖果(规格:2.5KGx6/箱)16箱,印有“卡通娃娃图案”的糖果包装纸3公斤。三、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水支行营业厅(沂水县城南环路138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