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公务邮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手机版 微信
微博
登录 | 注册

临沂杰士利生产不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案

索  引  号: yishuiscjgj/2019-0000033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12-14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8-12-14
标       题: 临沂杰士利生产不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案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食药监食罚〔2018〕5017号 第1页共3页

当事人:临沂杰士利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沂水县沂博路中段  邮编:2764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长庆 性别:男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91371323570450062F

违法事实:2018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称临沂杰士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钙奶饼干,该产品为非婴幼儿食品,但产品背面标注“可与奶粉混溶辅喂婴儿”。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在该单位成品库中有钙奶饼干(生产日期:2018110502)有效期12个月,产品类型:韧性饼干冲泡型,产品标准GB/T20980;配料:小麦粉、白砂糖、棕榈油、乳粉、食用盐、食品添加剂(碳酸氢胺、碳酸氢钠、焦亚硫酸钠),产品背面标注“本品特有的速溶性,在约70°C的温水中泡十秒即可溶化,与奶粉混溶哺喂婴儿,备受消费者欢迎”。以上标签虚假标注的产品共计10箱,规格为220g*40包/箱,以执法人员电话请示分管领导,当场将以上产品扣押。未在该公司发现有该产品的包装膜、包装物,现场提取提供了该产品的生产记录。

经调查,该公司的钙奶饼干(生产日期:2018110502)共生产25箱,成本价格为30元/箱,销售价格32元/箱,已销售15箱,我局扣押10箱,货值780元,违法所得30.00元。

2018年11月26日,本案调查终结。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相关证据:1、投诉举报单和案件来源登记表各一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对临沂杰士利食品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该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3、对临沂杰士利食品有限公司质量负责人刘业斋制作的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食药监食罚〔2018〕5017号 第2页共3页

《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了该公司生产的钙奶饼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事实。

4、临沂杰士利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营业执照》、刘业斋《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该公司的主体能力。

5、临沂杰士利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入库记录》、《销售记录》《生产记录》等复印件,证明了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两份证明了该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

鉴于临沂杰士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社会危害轻微;且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八)项按从轻处罚的规(十一)、(八)项按从轻处罚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食药监食罚〔2018〕5017号 第3页共3页

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本局决定责令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同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2、罚款5000.00元;3、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钙奶饼干10箱;罚没款合计5030.00元(伍仟零叁拾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临商银行沂水支行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8年12月10日

关闭窗口

Word版下载 PDF版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

智能问答
客户端
爱山东
爱山东
沂水首发
沂水首发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
新媒体矩阵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