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双赢木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0-0000004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0-01-08 | ||
标 题: | 沂水双赢木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
当事人存在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文号:沂水市监处字〔2020〕3号),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处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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