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市监处字〔2018〕1号
索 引 号: | 03-15-2018-000187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03-15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03-15 | ||
标 题: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市监处字〔2018〕1号 |
曹**;女;47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37132319700327****;住所:沂水县道托乡****;邮政编码:276410;电话:1526493****。
2017年11月9日我局接沂水县烟草专卖局沂烟移(2017)第0263号案件移送函,将当事人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一案移送我局调查处理,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为查明事实,我局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由执法人员李建清、刘夕国负责调查,现本案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7月份使用沂水县道托镇****,投资人民币500元沿路搭建简易房子1间作为经营场所,开始给过路车辆加水,9月份从本村季勇处购进泰山(红将军)4条,65元/条,南京(红)4条,110元/条,利群(新版)2条,130元/条,泰山(沂蒙)2条,102元/条,泰山(宏图)1条,90元/条,尚未出售就被沂水县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查获,共计经营额1254元整。
以上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所证实,且已收录在卷佐证。其中:
证据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证据2、沂水县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1份,证实了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证据3、沂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了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时间、地点、数量、以及违法经营额等事实。
证据4、沂水县烟草专卖局移送函1份。证明了本案的案件来源;
证据5、沂水县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及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烟草制品的事实;
证据6、沂水县烟草专卖局出具鉴别报告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购进并用于销售的上述卷烟制品的事实。
我局认为:当事人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 罚款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水县支行营业室(地址:沂水县城鑫华路138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