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生楹无食盐批发资质非法经营食盐案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0-0000073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0-05-15 | ||
标 题: | 邢生楹无食盐批发资质非法经营食盐案 |
邢生楹无食盐批发资质非法经营食盐案
当事人存在无食盐批发资质非法经营食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2013年修订本)第十二条之规定,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2013年修订本)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给予当事人依法从轻处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05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行处字〔 2020 〕37003 号),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2776千克。
2、没收违法所得3000.00元;
3、罚款20000.00元。
罚没款合计2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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