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市监处字〔2018〕37号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18-0000084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12-21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12-21 | ||
标 题: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市监处字〔2018〕37号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市监市监处字〔2018〕37号
当事人:白*松;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37282719610924****;住所:沂水县泉庄镇崔泉路1号;电话:05392692***。
2017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沂水县泉庄镇尹家峪村正在收购山楂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白清松未能提供出营业执照。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涉嫌无照经营,为查明事实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10月3日办理登记注册号为371323600421122的营业执照,分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姓名:白*松,经营范围:零售:预包装食品(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乳制品(不含婴儿配方乳粉)、日用百货、化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门批准后可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许可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擅自超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山楂购销的经营活动,当事人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自2017年10月开始在家中设点收购山楂,每当收购量达到2吨后联系沂源张某,将收购到的山楂以1.20元/kg的价格销售给张某,至2017年12月4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之日止,当事人以1.10元/kg的价格共收购山楂7300kg,售出7000kg,获利700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询问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实,并一并收录在卷佐证,其中:
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的现场情况;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擅自超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山楂购销的经营活动。
2018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沂水市监市监听告字〔2018〕第2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我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许可,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擅自超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山楂购销的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之规定,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元上缴国库的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沂水支行营业厅(沂城街道长安中路75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