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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市监处字〔2018〕3号

索  引  号: 03-15-2018-000189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3-15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8-03-15
标       题: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市监处字〔2018〕3号

当事人:王**,男,1984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319840302****,汉族,初中水平,现住址:沂水县富官庄镇****。联系电话:1561589****.

2017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李文强、熊远良依法对位于沂水县富官庄镇****王**经营的化肥零售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存有待销售的“联盟”牌化肥3吨,“撒可富”牌化肥1吨,“洋丰”牌化肥1吨。王**在现场配合了检查,未能提供出营业执照。王**的行为有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的嫌疑。为查明案情,经报局长批准,我局于2017年12月14日正式立案,由熊远良、李文强负责调查。现本案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12月14日,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情况下,擅自从“沂水县邦禾农资公司经营部”以1330元/吨的价格购进“联盟”牌复合肥4吨,以3400元/吨的价格购进“撒可富”牌化肥2吨,以2260元/吨的价格购进“洋丰”牌化肥2吨后,在位于沂水县富官庄镇小黄崖村105号自己家中销售。截止2017年12月14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止,当事人以1440元/袋销售“联盟”牌复合肥1吨,获利110元;以3600元/吨销售“撒可富”牌化肥0.8吨,获利160元;以2400元/吨价位销售“洋丰”牌化肥1吨,获利140元,当事人销售上述三种化肥共计非法获利41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所证实,且均已收录在卷佐证: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从事化肥销售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无照从事化肥销售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进货单据一份、供货商证明一份、当事人利润核算证明一份,证实了当事人销售化肥数量及获取利润的事实。

综上所述:当事人王**无照擅自从事化肥零售,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之规定。属于无照经营行为。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停止违法行为;

二、没收非法所得 410元上缴国库;

三、罚款人民币59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水支行营业厅(沂水县城南环路138号)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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