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马站金龙液化气供应站未依法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并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19-0000091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9-09-16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9-09-16 | ||
标 题: | 沂水县马站金龙液化气供应站未依法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并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
当事人充装气瓶未依法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并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但是记录不规范的违法情形符合《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章第五节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较轻】(1)违法情形 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2)处罚标准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拟处罚款2万元;鉴于当事人充装的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属于检验合格的气瓶且数量较少的违法情形符合《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章第五节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较轻】(1)违法情形 充装检验合格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或气瓶,且数量较少的”的规定情形,拟处罚款2万元。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致使案件进展顺利,查处效果明显,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