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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市监处字〔2018〕40号

索  引  号: yishuiscjgj/2018-0000087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12-21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8-12-21
标       题: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市监处字〔2018〕40号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市监市监处字〔2018〕40号

当事人:沂水洪武口腔诊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C9W2A4H,类型:个人独资企业,住所:沂水县长安路盛世豪庭沿街,投资人:王*武,成立日期:2016年4月29日,经营范围:口腔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10月12日与沂水金成广告中心签订《沂水公交候车亭广告位租用合同》,租用沂水县城公交候车亭灯箱广告做广告宣传使用,由当事人提供广告内容,沂水金成广告中心设计并发布,租用时间自2017年10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广告费用共计2000元。2017年10月15日,沂水金成广告中心将标注有“洪武口腔,王*武教授坐诊,医保定点,关注您的口腔健康,爱牙热线0539-2268098,地址:县医院东十字路口北40米路东,长安路中段,临沂南坊店:大剧院西滨河阳光B区沿街 797736”等内容的广告发布在沂水县城盛世豪庭、鑫华路、北环路、东环路四处公交候车亭站牌上。经查明以上广告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且收录在卷佐证。其中:

证据1、山东省户外广告监测平台截图2份,证明了本案的来源;

证据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及执业资格;

证据3、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投资人的主体身份;

证据4、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公交候车亭站牌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医疗广告进行宣传的过程及事实;

证据5、沂水县金成广告中心证据材料共6页,证明了其为当事人设计和发布广告的过程及事实。

证据6、沂水公交候车亭广告位租用合同1份、收款收据1份,证明了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的时间、地点及广告费用的事实。

我局于2018年3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沂水市监告字【2018】第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二百三十九“未经审查发布特殊商品和服务广告”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况,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确定为“较轻”违法行为档次,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水支行营业厅(沂水县城南环路138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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