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东郊液化气供应站未依法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19-0000092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9-09-16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9-09-16 | ||
标 题: | 沂水县东郊液化气供应站未依法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
当事人充装气瓶未依法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但是记录不规范的违法情形符合《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章第五节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较轻】(1)违法情形 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2)处罚标准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基准,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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