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解品福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酿造酱油案
索 引 号: | yishuixspypjdglj2253079/2018-0000026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09-30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09-30 | ||
标 题: | 查处解品福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酿造酱油案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免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食药监食罚〔2018〕yc108号
当事人: 解品福(沂水解家调味品商店,系个体工商户)
地址(住址): 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城区文诚市场东北角沿街楼
邮编: 2764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解品福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2018年6月25日,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城区文诚市场东北角沿街楼处沂水解家调味品商店负责人解品福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18SPJ-0181,产品名称:味极鲜(酿造酱油);规格型号:17.5L/桶;检验类别:监督抽检。不合格项目:氨基酸态氮(以氮计)。执法人员对沂水解家调味品商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批号为2018-04-02不合格产品味极鲜(酿造酱油)。当事人解品福在七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2018年7月5日,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经调查,沂水解家调味品商店负责人解品福于2018年4月14日从生产厂家烟台鲁香酿造食品有限购进不合格味极鲜(酿造酱油)103桶。销售103桶,购进价格65元/桶,销售价格90元/桶。当事人解品福经营的不合格味极鲜(酿造酱油)已经销售完毕,销售所得为2575.00元。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销售凭证复印件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2018年7月5日,本案调查终结。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相关证据:
1、对当事人解品福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当事人解品福妻子张霞《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张霞出示《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了现场检查情况。
2、对当事人解品福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沂水县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18SPJ-0181《检验报告》一份等证明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酿造酱油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解品福《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各一份证明了违法主体的身份、责任能力等事实。
4、沂水解家调味品商店负责人解品福经营不合格味极鲜(酿造酱油)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进货凭证复印件等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受委托人张立国《身份证》复印件、《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沂水县沂城街道中心校出具《证明书》及《委托书》等各一份证明了违法主体的身份、责任能力等事实。
4、沂水县沂城街道中心校经营不合格味极鲜(酿造酱油)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进货查验记录复印件,进货凭证复印件等证明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解品福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酿造酱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鉴于当事人解品福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做出予以免于处罚的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8年 9月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