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沂城所街道中心校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酿造酱油案
索 引 号: | yishuixspypjdglj2253079/2018-0000027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09-30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09-30 | ||
标 题: | 查处沂城所街道中心校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酿造酱油案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免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食药监食罚〔2018〕yc107号
当事人:沂水县沂城街道中心校
地址(住址): 沂水县沂城街道中心校
邮编: 2764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明华 性别:男 职务:法定代表人
2018年6月22日,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沂水县沂城街道中心校所属的沂水县沂城街道第一初级中学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18SPJ-0181,产品名称:味极鲜(酿造酱油);规格型号:17.5L/桶;检验类别:监督抽检。检验项目氨基酸态氮(以氮计)不符合GB/T18186-2000《酿造酱油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对沂水县沂城街道第一初级中学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产品味极鲜(酿造酱油)。沂水县沂城街道中心校在七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2018年7月4 日,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经查,沂水县沂城街道中心校所属的沂水县沂城街道第一初级中学于2018年5月3日从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城区文诚市场东北角沿街楼沂水解家调味品商店购进不合格味极鲜(酿造酱油)1桶(生产者名称:烟台鲁香酿造食品有限单位,规格型号:17.5L/桶;生产日期:2018-04-02),按照法律规定查验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产品合格证明,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保存了进货凭证。该单位购进不合格味极鲜(酿造酱油)价格为90元/桶,已经使用完毕,使用所得为90.00元。
2018年7月4日,本案调查终结。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相关证据:
1、对沂水县沂城街道中心校所属的沂水县沂城街道第一初级中学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二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一份,证明了现场抽检和现场检查情况。
2、对沂水县沂城街道中心校受委托人张立国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沂水县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18SPJ-0181《检验报告》一份等证明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酿造酱油的违法事实。
3、沂水县沂城街道中心校法定代表人杨明华《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张立国《身份证》复印件、《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沂水县沂城街道中心校出具《证明书》及《委托书》等各一份证明了违法主体的身份、责任能力等事实。
4、沂水县沂城街道中心校经营不合格味极鲜(酿造酱油)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进货查验记录复印件,进货凭证复印件等证明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沂水县沂城街道中心校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酿造酱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鉴于沂水县沂城街道中心校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做出予以免于处罚的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8年 9月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