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市监处字〔2018〕4号
索 引 号: | 03-15-2018-000192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03-15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03-15 | ||
标 题: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市监处字〔2018〕4号 |
当事人:吉**;名称:沂水县美英百货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23MA3DMN3KXY ;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沂水县院东头镇许家峪村 ;经营者:吉**;成立日期:2016年1月25日;经营范围:零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小百货、水果、蔬菜;零售:卷烟,雪茄烟;零售:烟花类【B、C、D】、爆竹类【B、C】。(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经出示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在当事人未申请的情况下,依法对沂水县院东头镇许家峪村吉美英经营的沂水县美英百货超市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超市销售的外包装正面标注“舒肤佳”品牌香皂经二维码扫码显示“本标已被多次查询,有假货风险,建议用电话方式进行查询”等内容。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为查明事实,经报局长批准,我局于当日立案,由刘君鹏、商德好负责调查,现本案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经查明:吉**于2017年12月份从一下乡送货供货商处购进“舒肤佳”香皂72块,进价3.5元/块,“舒肤佳”牌香皂外包装正面标注内容为“洗去99%细菌* 舒肤佳Safeguard ™ 专业保护健康全家 香皂 新纯白清香型迪保肤+图案 净含量125克”, 背面标注“舒肤佳® 舒肤佳特含迪保肤+配方 (1)能有效洗去99%细菌 (2)洗后持续提供保护 P&G 90804143 广州宝洁有限公司 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一号 邮编:510730咨询热线:4008302808” ,侧面标注“舒肤佳 Safeguard™专业保护健康全家香皂 真伪查询标识”, 封口标注“7219053791 X20200807”等字样。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商的有关情况,也未提供进货发票及进货单据,当事人不能证明是合法取得上述“舒肤佳”牌香皂。
2017年12月11日被我局查获依法扣押尚未销售的“舒肤佳”牌香皂72块(批号为7219053791 X20200807)于2017年12月12日寄快递委托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对扣押的“舒肤佳”牌香皂进行鉴定,经鉴定:上述产品非宝洁公司产品,属于侵犯宝洁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当事人在进货后尚未销售侵犯宝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舒肤佳”牌香皂,侵权商品于2017年12月11日被我局依法扣押。
我局于2017年12月11日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供货商有关情况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据。
“舒肤佳”牌商标为宝洁公司依法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132549,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类)“肥皂;......研磨制剂(截止)”。注册日期2015年1月14日;有效期至2025年0月13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证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证据2、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1份,证实了当事人销售假冒“舒肤佳”牌香皂的现场情况;
证据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了当事人购进销售假冒“舒肤佳”牌香皂的时间、地点、价格以及非法经营额等事实;
证据4、舒肤佳注册商标证复印件材料1份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舒肤佳商标属于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所有的事实;
证据5、快递收寄运单1份,证明我局于2017年12月12日委托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对扣押的舒肤佳牌香皂进行鉴定的事实;
证据6、委托鉴定书及鉴别报告书各1份,证明我局于2017年12月11日扣押的舒肤佳牌香皂为非宝洁公司产品,属于侵犯宝洁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证据7、经当事人签名确认的照片4张,情况说明2份,证实了当事人销售的“舒肤佳”牌香皂上标注了“舒肤佳®”等内容的事实和侵权商品批号、经营情况;
证据8、责令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询问通知书各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的事实情况;
证据9、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有关事项审批表各1份,证明我局扣押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舒肤佳香皂的有关事实。
证据10、证明2份,证明舒肤佳香皂(新纯白清香型)市场零售价格的事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我们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舒肤佳香皂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百零六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事项,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况,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确定为“较轻”违法行为档次,
经研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并销毁侵权商品:舒肤佳香皂(新纯白清香型)72块;
三、罚款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