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市监处字〔2018〕42号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18-0000089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12-21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12-21 | ||
标 题: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市监处字〔2018〕42号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市监市监处字〔2018〕42号
当事人:王*鹏,28岁;住址:沂水县许家湖镇吕丈坡村。
2018年3月30号,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沂水县昌辰广场对面沿街房王*鹏经营的淘气堡宝贝游乐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游乐场所上下共两层,面积约80平方米,一楼内有小孩积木、沙池及一辆旋转自行车,楼门口摆放有一辆摇摇车;在二楼是供小朋友玩的淘气堡,当事人配合检查未提供出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为查明案情,我局于同日立案,由黄敏、牛庆忠负责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2017年12月25日,和房东胡乃全签订了合同租赁了场地开始进行淘气堡宝贝游乐活动。开业后进入淘气堡宝贝游乐园的小朋友每人每次收费10元,进园不限时间尽情玩耍,室内所有项目不另外收费。截止被我局立案查处之日,当事人游乐园自开业至今累计进入50个小朋友进行玩耍,每人收费十元,共获得利润5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所证实,且均已收录在卷佐证: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及无照经营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证据三、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进行淘气堡宝贝游乐园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四、利润核算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截止被我局查处之日进行淘气堡宝贝游乐园经营活动获得利润的事实。
2018年0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沂水市监听告字【2018】第2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淘气堡宝贝游乐园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之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第十三条第一款“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省工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十五条第二款“1、规模较小、社会危害较轻,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确定为“较轻”违法行为档次,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上缴国库。
2:罚款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水支行营业厅(沂水县城南环路138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