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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市监处字〔2018〕5号

索  引  号: 03-16-2018-000059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3-16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2018-03-16
标       题: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市监处字〔2018〕5号

当事人:临沂申和益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杰,企业住所:山东省沂水县四十里堡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636765199, 注册资本:美元 玖拾伍万肆仟元整,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07日,营业期限:2004年09月07日至2034年09月06日;经营范围:加工销售:保鲜芋头、姜、洋葱、牛蒡、胡萝卜、大蒜、山药、芝麻、熟山芋、柿饼。(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

2017年11月24日,接到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消费投诉单,投诉人上海市市民王*航投诉临沂申和益食品有限公司在网站食品广告宣传中使用疾病、医疗用语误导消费。我局执法人员郭京全、阮文华依法对临沂申和益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在现场对该企业网站进行巡查,该公司经营场所位于沂水县四十里堡镇堡前村,占地23亩,加工车间1500平方米,冷库2000平方米,办公场所150平方米,内有电脑、办公桌、文件柜等办公设施。该公司在网站食品广告宣传中使用疾病、医疗用语这样的宣传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为查明事实,我局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临沂申和益食品有限公司于2004年09月07日经沂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设立,在经营过程中,该公司在网站上销售山东特产甘薯干宣传作用功效的宣传内容为“1、和血补中:地瓜营养十分丰富,含有大量的糖、各种维生素及矿物质,能有效地被人体吸收,防治营养不良症,且能补中益气,对中焦脾胃亏虚、小儿疳积等病症有益。2、宽肠通便:地瓜经过蒸煮后,部分淀粉发生变化,与蒸煮前相比可增加40%左右的食物纤维,能有效刺激肠道的蠕动,促进排便。人们在切地瓜时看见的地瓜皮下渗出有一些液体,含有紫茉莉甙,可治疗习惯性便秘。3、增强免疫功能:地瓜含有大量黏液蛋白,能够防止肝脏和肾脏结缔组织萎缩,提高机体免疫力,预防胶原病的发生。地瓜中所含有矿物质对于维持和调节人体功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所含的钙和镁,可以预防骨质疏松症。4、防癌抗癌:地瓜中含有一种抗癌物质,能够预防结肠癌和乳腺癌。此外,地瓜还具有消除活性氧的作用,活性氧是诱发癌症的原因之一,故地瓜抑制癌细胞增殖的作用十分明显。5、抗衰老、防止动脉硬化:地瓜的抗衰老和预防动脉硬化作用,主要是其所具有的水是活性氧作用产生的,地瓜所含黏液蛋白能保持血管壁的弹性,防止动脉粥样硬化的发生。地瓜中的绿原酸,可抑制黑色素的产生,防止老年斑和雀斑的出现。地瓜还能抑制肌肤老化,保持肌肤弹性,减缓机体的衰老过程。临沂申和益食品有限公司标注上述内容的网站是2016年6月委托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建立的,网址https//shop1377709307449.1688.com。建立网站的广告费用是3688.00元。该公司在食品广告宣传中,为加大宣传,吸引消费者注意力,加大销售量,违法使用医疗用语进行广告宣传。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所证实,且均已收录在卷佐证:

证据1、投诉人提供网址为:https//shop1377709307449.1688.com,的企业网站截图2份,证实了当事人在公司网站上使用疾病、医疗用语,从事广告宣传的事实;

证据2、现场笔录一份,证实了当事人经营情况的事实;

证据3、申诉登记单1份,证实了案件来源情况;

证据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实了当事人合法的经营资格;

证据5、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了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6、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对当事人在网站上宣传的内容、目的以及当事人利用网站宣传的经营情况予以证实;

证据7、托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1份, 证明当事人建立网站,从事广告宣传的费用情况。

我局于2018年01月04日向当事人送达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沂水市监听告字[2018]第1号), 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临沂申和益食品有限公司在该公司网站上对甘薯干作用功效进行广告宣传,使用疾病、医疗用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鉴于当事人广告费用较低,参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情节定为“较轻”档次,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

二、罚款人民币3688.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水支行营业厅(沂水县城南环路138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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