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张琪饭店无《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案.
索 引 号: | yishuixspypjdglj2253079/2018-0000124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10-09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10-09 | ||
标 题: | 沂水县张琪饭店无《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案.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龙)食药监食罚〔2018〕1049号
当事人:王伟(沂水县张琪饭店)
地址(住址):沂水县龙家圈街道寨里村
邮编:2764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伟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身份证号:37132319******8436
违法事实:
2018年9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饭店进行检查,当事人提供不出《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当事人7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18年9月1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在2018年9月10日检查时发现的问题下达责令整改情况进行了检查,当事人依然提供不出《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检查时该店从业人员王伟正在摘菜,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2018年9月19日,经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标示“沂水县张琪饭店”,面积为50平方米,2018年5月中旬开始营业,由于生意不好,没有营业记录,当事人称营业所得为200元。在2018年9月10日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责令该店办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后,由于疏忽大意,截止到9月19日再次检查时该店仍未办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检查时当事人正在摘菜,没有加工好的成品。2018年9月26日本案调查终结,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相关证据:
1、2018年9月10日和2018年9月19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各一份,证实了现场检查情况;
2、2018年9月10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实了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的事实;
3、2018年9月26日,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实了当事人的违法时间及拒不改正等违法事实;
4、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本局于2018年9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沂水龙)食药监食罚告[2018]104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沂水龙)食药监食听告[2018]1049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本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对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之规定。
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建议:
鉴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五)、(八)项之规定,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规定。
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00.00元;
二、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罚没款合计2200.00元(贰仟贰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临商银行沂水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