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福兴源食品有限公司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食品案.
索 引 号: | yishuixspypjdglj2253079/2018-0000129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10-11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10-11 | ||
标 题: | 沂水福兴源食品有限公司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食品案.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食药监食罚〔2018〕YC2012号
当事人:沂水福兴源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837132301371
地址:沂水县沂城街道燕家庄村邮编:276400
营业执照注册号:91371323757451196R 1-1
法定代表人:高传香 性别:女 职务: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
2018年8月22日,浙江省食药监部门依法对沂水福兴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远牌红豆薏米粗粮饼干(480克/盒)(20180808批次)进行监督抽检,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脂肪项目不符合GB5009.6-2016(第二法)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编号为No:201820487号《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法定期限内该公司未提出检验结果异议及复检要求。
2018年9月27日,经局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经调查,该公司全权授委托人承认因近年食品市场行情不好,公司是接到客户订单再进行食品生产,上述产品是2018年8月8日,为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定制加工的产品。
至我局查处之日止,当事人因为生产经营不正常,共生产、销售了上述食远牌红豆薏米粗粮饼干295盒(规格:每盒480克装),都销售委托客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事实。上述食品成本价每盒2.70元,销售价每盒3.00元,食品货值885.00元,销售违法所得88.50元。现本案调查终结。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对沂水福兴源食品有限公司、临沂食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各一份。证明了现场检查情况。
2、对沂水福兴源食品有限公司全权授委托人制作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了该公司生产的“食元”牌红豆薏米粗粮饼干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事实及生产、销售情况。
3、沂水福兴源食品有限公司、临沂食远电子商务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负责人、授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委托书一份。证明了违法主体的身份、责任能力等事实。
4、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抽检抽样单、抽检结果通知书及浙江省食药监信息通报单各一份。证明了案件来源情况。
5、沂水福兴源公司上述产品生产各项记录复印件共9页。证明了其生产上述产品出入库、销售、出厂检验情况。
本局于2018年9月29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沂水)食药监食罚告[2018]YC201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沂水)食药监食听告[2018]YC2012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并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给予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88.50元(捌拾捌元伍角整);
二、处违法产品货值三倍罚款2655.00元(贰仟陆佰伍拾伍元);罚没款合计:2743.50元(贰仟柒佰肆拾叁元伍角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临商银行沂水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