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处字〔2018〕7号
索 引 号: | 03-16-2018-000061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03-16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03-16 | ||
标 题: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处字〔2018〕7号 |
当事人:卢*强,男,36岁,汉族;身份证号码:37132119820627****;现住址:沂水县院东头镇***村。
2017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沂水县院东头镇***村一服装加工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场所内有缝纫机15台,工作台15张,成品服装1500件。检查中未发现营业执照,当事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17年12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自2017年5月份开始未经核准登记由其本人投资在沂水县院东头镇***村加工销售服装,原料和服装流向均是外地客户。至查获时,当事人共加工服装3500件,销售2000件,每件获利0.5元,共计获利1000元。当事人未建立经营账册,未办理营业执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在沂水县院东头镇***村加工销售服装的事实;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销售服装的事实、过程和情节;
4.询问通知书一份,依法告知当事人接受调查;
5.当事人经营情况说明一份,由当事人本人确认未建帐和获利情况。
2018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沂水市监听告字【2018】1号《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在沂水县院东头镇***村加工销售服装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违法情节,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上缴国库;
三、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就近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