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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处字〔2018〕9号

索  引  号: 03-16-2018-000065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3-16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8-03-16
标       题: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处字〔2018〕9号

当事人:武*斌,男,汉族,1983年8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319830822****,住址:山东省沂水县龙家圈街道***村。  

 2017年12月8日,我局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对位于沂水县龙家圈镇龙港路中段的一商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商铺货架上摆放有外包装箱标注内容为:“Haotaitai.好太太卫厨,好太太燃气灶,年年好灶头,上海市好太太卫厨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天宝路9号101室,电话:021-2563772,邮箱:200086,产品名称:家用燃气灶双灶,燃气种类:液化石油气,执行标准:QB16410-1996家用燃气灶具有国家标准”等内容的燃气灶3台,标注相同内容的单灶炉1台。标注有:“Haodtt,好太太,好生活劲吸油烟机,劲吸旋风,静味空间,侧吸式油烟机,上海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侧吸式油烟机3台。当事人武*斌的上述行为涉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为查明事实,我局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由执法人员王文咏、王桂利负责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武*斌在经营过程中,于2017年11月份购进标注有“Haotaitai.好太太卫厨,好太太燃气灶,年年好灶头,上海市好太太卫厨有限公司”等内容的双炉燃气灶4台,标注相同内容的单灶炉4台,标注有“Haodtt,好太太,好生活劲吸油烟机,劲吸旋风,静味空间,侧吸式油烟机,上海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侧吸式油烟机2台。截止被我局查处之日,武善斌已销售出去标注有“Haotaitai.好太太卫厨,好太太燃气灶,年年好灶头,上海市好太太卫厨有限公司”等内容的双炉燃气灶1台,售价350元/台,销售标注相同内容的单灶炉3台,售价100元/台。未销售的标注有“Haotaitai.好太太卫厨,好太太燃气灶,年年好灶头,上海市好太太卫厨有限公司”等内容的双炉燃气灶3台,进价320元/台,标注相同内容的单灶炉1台,进价80元/台,标注有“Haodtt,好太太,好生活劲吸油烟机,劲吸旋风,静味空间,侧吸式油烟机,上海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侧吸式油烟机2台,进价520元/台,已被我局扣押封存。当事人武*斌的非法经营额为2730元。
     第3563073号注册商标是中山市好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依法注册的,第356307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燃气炉、电磁炉、电热水器、电饭煲、热水器、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且已收录在卷佐证,其中: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实了当事人销售“Haotaitai”燃气炉以及“Haodtt”抽油烟机的事实;
      证据三、武善斌询问笔录二份,证实了当事人销售“Haotaitai”燃气炉以及“Haodtt”抽油烟机的事实;
      证据四、中山市好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Haotaitai”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商标续展注册证明一份。证明了“Haotaitai”注册商标系中山市好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依法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销售的产品照片四张,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燃气炉外包装标注的“Haotaitai”字样与中山市好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依法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Haotaitai”相似的事实;

我局于2018年1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沂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沂水市监听告字[2018]第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同时参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第二百零六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事项,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况,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确定为“较轻”违法行为档次。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违法行为;二、没收当事人未及销售的侵权产品:“Haotaitai“双炉燃气灶3台,“Haotaitai“单灶炉1台, ”Haodtt“侧吸式油烟机2台; 三、罚款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水支行营业厅(沂水县城南环路138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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