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孟家蛋糕房经营销售的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货票据责令改正未改正案
索 引 号: | yishuixspypjdglj2253079/2018-0000123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10-16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10-16 | ||
标 题: | 沂水孟家蛋糕房经营销售的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货票据责令改正未改正案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龙)食药监食罚〔2018〕1050号
当事人:孟凡辉(沂水孟家蛋糕房)
地址(住址):山东省沂水县龙家圈乡龙港路
邮编:2764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孟凡辉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身份证号:37282719******8419
违法事实:
2018年9月7日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沂水县龙家圈街道一中路沂水孟家蛋糕房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提供出生产加工记录,经营销售的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货票据,两名从业人员未提供出健康证明。执法人员给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沂水龙)食药监食责【2018】2068号。于2018年9月27日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行为。
2018年9月27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沂水孟家蛋糕房已办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该店位于沂水县龙家圈街道一中路11号,主要从事糕点加工销售。2018年9月7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该店不能提供生产加工记录;店内两名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明;经营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米多奇”香米饼、“奥利加”夹心饼干等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未留存进货票据。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沂水龙)食药监食责【2018】2068号。到2018年9月27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没有生产记录并未履行进货查验及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明。2018年9月28日本案调查终结,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相关证据:
1、对该店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二份及责令改正通知书
一份,证明了现场经营及违法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违法主体的身份、责任能力等事实;
3、对该店负责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违法事实;
本局于2018年10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沂水龙)食药监食罚告[2018]105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沂水龙)食药监食听告[2018]1050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进货票据留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如实记录生产加工中原料投放数量、食品添加剂名称和使用量、成品数量和生产日期;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之规定。
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二)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
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一)未按照规定实
施进货查验、生产加工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二)无有效健康证明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建议: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及实施生产加工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及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之规定,鉴于你(单位)事后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2000.00元(贰仟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临商银行沂水支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
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