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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处字〔2018〕10号

索  引  号: 03-16-2018-000066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3-16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8-03-16
标       题: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处字〔2018〕10号

窦*圳,30岁,住址:沂水县许家湖镇***村,系沂水县顺航汽车保养维修服务中心经营业主。

2017年12月18号,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沂水县经济开发区宝泉村(铁路桥底)窦*圳经营的沂水县顺航汽车保养维修服务中心进行检查,发现该维修服务中心有房屋四间,两间为汽车维修车间,其余两件作为仓库,在该经营场所内停放有收购预出售的五辆二手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为查清事实,经报局长批准,我局同日立案,由黄敏、牛庆忠两名同志负责调查,。

当事人于2017年03月20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汽车保养维修服务。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23MA3DC7404H;经营者:窦*圳;名称:沂水县顺航汽车保养维修服务中心;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经济开发区宝泉村(铁路桥底);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7年03月20日;经营范围:汽车保养维修。当事人在经营汽车保养维修服务的过程中,于2017年10月份陆续收购了5辆二手车,分别是长安笨笨轿车一辆,收购价格4.2万/辆;长安逸动轿车一辆,收购价格3.5万/辆;东南轿车一辆,收购价格2.8万/辆;标志308一辆,收购价格,3.9万/辆;克鲁斯轿车一辆,收购价格2.2万/辆。当事人收购的这五辆轿车还都没有卖出,没有获得利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所证实,且均已收录在卷佐证:

其中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二手汽车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证据三、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汽车保养维修服务的过程中收购二手汽车销售的事实;

2018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沂水市监听告字【2018】第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经营汽车保养维修服务的过程中收购二手汽车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第六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事项,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况,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确定为“一般”违法行为档次,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 罚款人民币98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水支行营业厅(沂水县城南环路138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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