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公务邮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手机版 微信
微博
登录 | 注册

关于对李才刚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政处罚

索  引  号: 03-28-2018-000089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3-28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8-03-28
标       题: 关于对李才刚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政处罚

李才刚生产不合格产品(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案

当事人李才刚生产的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2、处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

 

关闭窗口

Word版下载 PDF版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

智能问答
客户端
爱山东
爱山东
沂水首发
沂水首发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
新媒体矩阵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