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李才刚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政处罚
索 引 号: | 03-28-2018-000089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03-28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03-28 | ||
标 题: | 关于对李才刚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政处罚 |
李才刚生产不合格产品(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案
当事人李才刚生产的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2、处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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