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政使用未申请周期检定和计量器具(电子汽车衡)案
索 引 号: | 04-02-2018-000011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04-02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04-02 | ||
标 题: | 刘汉政使用未申请周期检定和计量器具(电子汽车衡)案 |
当事人使用未申请周期检定的计量器具(电子汽车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本局作出责令改正、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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