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传俊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索 引 号: | yishuixspypjdglj2253079/2018-0000029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10-19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10-19 | ||
标 题: | 黄传俊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食药监食罚〔2018〕221号
当事人:黄传俊(37282719******8710)
地 址(住址):山东省沂水县许家湖镇北社村 邮编:2764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身份证:37282719******871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传俊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联系方式:1356391****
违法事实:
2018年9月6日,我局根据12345投诉举报,执法人员对位于沂水县许家湖镇盛泰汽贸三楼黄传俊处进行检查,发现在该处西侧3间办公室套间内有食用菌制品为:如韵食用菌制品(生产商:合肥瀚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80104,有效期至20210103,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434012305941,规格0.5克/粒,净含量:120克)共2盒等共23种食品,共156盒。
当事人黄传俊提供不出《食品经营许可证》,经电话请示分管领导,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了上述23种食品,共156盒。
2018年9月6日,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经调查,上述产品是在网上购进的,食用菌制品共购进160盒,茶叶共购进3盒。食用菌制品购进价格为50元/盒,销售价格为55元/盒,茶叶购进价格为100元/盒,销售价格为120元/盒。食用菌制品共销售了7盒,茶叶没有销售,上述产品货值9160元,共获违法所得35元。
2018年9月12日,本案调查终结。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证据材料:
1、2018年9月6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相关情况。
2、2018年9月12日对当事人黄传俊制作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对当事
人的调查情况。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责任主体能力。
4、扣押的食用菌制品和茶叶产品,证明产品相关情况。
鉴于黄传俊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按从轻处罚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用菌制品153盒、茶叶3盒;2、没收违法所得35元;3、处罚款60000元。罚没款合计60035元(大写人民币:陆万零叁拾伍元整)。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临商银行沂水支行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者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8 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