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101号沂水县崔家峪镇中心卫生院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未提供出进货单据案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1-0000208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08-06 | ||
标 题: | 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101号沂水县崔家峪镇中心卫生院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未提供出进货单据案 |
沂水县崔家峪镇中心卫生院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未提供出进货单据案
当事人存在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未提供出进货单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版)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版)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101号),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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