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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处字〔2018〕65号

索  引  号: yishuiscjgj/2018-0000112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12-21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2018-12-21
标       题: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处字〔2018〕65号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市监处字〔2018〕65号

沂水县三九大药房;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经营场所:沂水县诸葛镇*号(诸葛镇东方超市东侧);邮政编码:276422;电话:186****8320;证照编号:37132330000****;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壹万圆整;经营期限:长期。

2018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进行市场检查时发现,登记地址为沂水县诸葛镇驻地(原东方超市东侧)的当事人“沂水县三九大药房”经营场所现已更换为“临沂市仁和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沂水诸葛店”在此地经营,现场了解药店营业员原“沂水县三九大药房”早已不在此经营。通过登记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沂水县三九大药房”取得联系。该企业涉嫌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的嫌疑。为查明案情,经报局长批准,我局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由高建义、武强负责调查。在调查中,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药店的住所登记地址进行了检查。并收集了与案件违法事实相关的证据,现本案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5、2016年度连续两年未依法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公示年报信息,且2016、2017年连续两年未依法纳税。自2016年以来一直未在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沂水农村商业银行注册开户,且无资金流动。当事人于2015年11月11日房屋租赁到期后不再此地开展经营活动,作为公司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房屋现已更换为“临沂市仁和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沂水诸葛店”在此地经营,无“沂水县三九大药房”药店存在。截至被我局立案查处之日,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证实,且均已收录在卷佐证。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及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各一份,证明了在住所登记地址不存在及无法联系到该当事人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企业信息及法定代表人信息,证明了当事人依法成立公司的事实。

证据三:沂水县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核查汇总名单,证明了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以上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

证据四:沂水县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核查汇总名单,证明了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以上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

证据五: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沂水农村商业银行出具的查询证明各一份,证明其账户内无资金流动,已转为长期不动户的事实。

证据六:登记住所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出具的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实了当事人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和登记住所的房屋产权所有人的主体身份的事实。

证据七:从公司登记档案中调取的该公司注册登记时的住所证明及租赁协议各一份,证实了当事人租用房屋所有人的房屋开设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八:案件来源登记表及“临沂市仁和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沂水诸葛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2015、2016年度该药店年报基本信息一份,证实了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事实。

证据十:当事人联络人信息一份,证实了当事人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的事实。

证据十一: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专项工作的通知及2018年两年未年报两年未纳税企业清理名单各一份,证实了连续两个年度未年报的事实。

我局于2018年5月25日在经济导报刊登了沂水市监听告字(2018)第46号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及《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及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同时参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吊销证照编号为371323300007537的工商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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