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廷孝百货超市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索 引 号: | yishuixspypjdglj2253079/2018-0000011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10-24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10-24 | ||
标 题: | 沂水县廷孝百货超市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食药监食罚〔2018〕QZ21号
当事人:沂水县廷孝百货超市
地址(住址):沂水县泉庄镇前里庄村 邮编:27641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23MA3J91HC8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延孝 性别:男
违法事实:
2018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给沂水县泉庄镇中心小学送达被抽样检验的玉米煎饼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不合格)时检查发现,该玉米煎饼采购于沂水县廷孝百货超市。我局执法人员遂对沂水县廷孝百货超市进行了执法检查并于2018年7月25日进行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沂水县廷孝百货超市于2018年6月26日以4.50元/包的价格从沂水县泉庄镇化锋煎饼店采购了4包玉米煎饼,于当日以5.00元/包的价格销售给了沂水县泉庄镇中心小学1包,该玉米煎饼在2018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沂水县泉庄镇中心小学进行抽样检验时被抽样检验。2018年7月25日,该玉米煎饼检验报告(样品编号:18SPJ-0486)送达沂水县泉庄镇中心小学,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在采购食品过程中,按照规定对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小作坊登记证进行了查验,并留存了进货单据。至2018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处进行检查,当事人2018年6月26日购入的4包玉米煎饼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20.00元,违法所得2.00元。
相关证据:
1、沂水县廷孝百货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身份;
2、张延孝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张延孝在进货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以及出售给沂水县泉庄镇中心小学玉米煎饼的事实情况;
3、样品编号为18SPJ-0486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于2018年6月26日销售的玉米煎饼经检验为不合格的事实情况;
4、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立案审批1份,证明案件办理的程序合法性。
5、沂水县泉庄镇化锋煎饼店营业执照、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进货单据1份,证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
本局于2018年10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沂水)食药监食罚告〔2018〕QZ2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关于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并不清楚所购进的玉米煎饼为不合格产品;在购进食品时认真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在案件调查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已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经营者在进货时应采取的进货查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免予处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免于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临商银行沂水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