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名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索 引 号: | yishuixspypjdglj2253079/2018-0000006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10-25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10-25 | ||
标 题: | 山东名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食药监食罚〔2018〕6018号 第 1 页,共1 页
当事人:山东名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沂水县沂城街道工业园c00991号1号楼2号房 邮编:276400
组织机构代码:91371323348993226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俊成 性别:男 职务:法人
身份证号:1426301968xxxx3412 联系方式:1370539xxxx
违法事实:根据临沂市食药局交办,北京市食药局在2018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山东名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80125的花生酱(柔滑型)不合格,山东名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市食药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8月14日,沂水县食药局执法人员向山东名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编号为No:GMAH9PJX89992863和编号为 No:2141800000013的检验报告书,并对企业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2018年 8 月14日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经过调查,当事人于2018年1月25日生产了经抽验黄曲霉毒素超标的花生酱(柔滑型)122.4Kg(24瓶/箱,0.51Kg/瓶),销售122.4Kg,在得知该批次花生酱(柔滑型)抽检不合格后,立即组织实施召回并积极进行整改,共召回110.16Kg。该批产品的成本价是4.00元/瓶,销售价是5.00元/瓶,实际销售26瓶,该批产品货值金额为1200.00元,销售违法所得为26.00元。2018年8 月14 日,本案调查终结。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证据材料:
1. 对山东名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现场情况。
2. 由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GMAH9PJX89992863的检验报告、由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2141800000013的复检报告和临沂市食药局移送函,证明了案件来源。
3. 对当事人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了案件调查情况。
4. 该公司《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违法主体的身份、责任能力等事实。
5、该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召回记录各1份,证明了该批产品的生产、销售及召回情况。
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经案件集体讨论,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且黄曲霉毒素超标影响人体健康安全,决定对该公司处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99000.00 元;2.没收违法所得26.00元;罚没款合计 99026.00 元(玖万玖仟零贰拾陆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临商银行沂水支行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者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