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处字〔2018〕67号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18-0000114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12-21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12-21 | ||
标 题: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处字〔2018〕67号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市监处字〔2018〕67号
沂水路路顺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升;经营场所:沂水县诸葛镇博沂路与韩莱路交汇处路南;邮政编码:276422;电话:150****1681;证照编号:37132320001****;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伍拾万圆整;经营期限:2012年05月22日 至 2022年05月22日。
2018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进行市场检查时发现,登记地址为沂水县诸葛镇博沂路与韩莱路交汇处路南的当事人“沂水路路顺运输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现已荒废空置,通过登记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当事人涉嫌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的嫌疑。为查明案情,经报局长批准,我局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由高建义、武强负责调查。在调查中,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公司的住所登记地址进行了检查,并收集了与案件违法事实相关的证据。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5、2016年度连续两年未依法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公示年报信息,且2016年、2017年连续两年未依法纳税。自2016年以来一直未在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沂水农村商业银行注册开户,且无资金流动。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后一直未开展经营活动,作为公司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房屋一直空置,无该公司存在。截止被我局立案查处之日,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证实,且均已收录在卷佐证。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及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各一份,证明了在住所登记地址不存在及无法联系到该当事人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企业信息及法定代表人信息,证明了当事人依法成立公司的事实。
证据三:沂水县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核查汇总名单,证明了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以上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
证据四:沂水县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核查汇总名单,证明了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以上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
证据五: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沂水农村商业银行出具的查询证明各一份,证明其账户内无资金流动,已转为长期不动户的事实。
证据六:登记住所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出具的证明材料一份,证实了当事人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七:从公司登记档案中调取的该公司注册登记时的住所证明及租赁协议各一份,证实了当事人租用房屋所有人的房屋开设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八:案件来源登记表及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2015、2016年度企业年报基本信息一份,证实了当事人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事实。
证据十:当事人联络人信息一份,证实了当事人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的事实。
证据十一: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专项工作的通知及2018年两年未年报两年未纳税企业清理名单各一份,证实了连续两个年度未年报的事实。
我局于2018年5月25日在经济导报刊登了沂水市监听告字(2018)第48号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同时参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吊销证照编号为371323200011650的工商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