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夕春-夕春全羊馆羊肉不合格案
索 引 号: | yishuixspypjdglj2253079/2018-0000022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10-30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10-30 | ||
标 题: | 牛夕春-夕春全羊馆羊肉不合格案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沙)食药监食罚〔2018〕018号第1页,共1页
当事人:牛夕春(沂水县沙沟镇夕春全羊馆)
地址(住址):沂水县沙沟镇沙沟三村
邮编: 2764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营业执照》《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身份证号: 37282719******287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牛夕春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2018年8月24日,我局依法对牛夕春(沂水县沙沟镇夕春全羊馆)经营的羊肉进行了监督抽检,并于9月19日收到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YSCY20180824017)。经检验,牛夕春(沂水县沙沟镇夕春全羊馆)经营的羊肉所检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T5009.33-2016标准要求,技术标准要求为不大于30mg/kg,检测结果为37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9月19日,我局向牛夕春(沂水县沙沟镇夕春全羊馆)送达了检验报告书,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的羊肉,并告知其对该批次产品进行召回。
2018年9月20日,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经调查,该大饼店于2017年8月份在沂水县沙沟镇沙沟三村从事羊肉加工销售的,羊肉是自己杀的活羊,生产中使用的材料有姜,花椒,盐,味精等,未使用含有亚硝酸盐的调味剂,羊肉检测不合格,牛夕春怀疑是加工中使用了隔夜的老汤,由于天气炎热,加上老汤存留时间过长,造成羊肉中含有少量亚硝酸盐。因为牛夕春没有加工和销售记录,共加工了多少记不清楚了,抽检的那一批次加工了20公斤,价格是80元/公斤,货值1600元,获利80元。该全羊馆销售的羊肉已经被食用完,产品无法召回。2018年10月10日,本案调查终结。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相关证据:
1、不合格检验报告单一份,证明了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和产品召回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明了现场检查及产品召回情况。
3、对牛夕春(沂水县沙沟镇夕春全羊馆)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案件调查情况。
4、沂水县沙沟镇夕春全羊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营业执照》、被调查人牛夕春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违法主体的身份、责任能力等事实。
本局于2018年10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沂水沙)食药监食罚告〔2018〕01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根据《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八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其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2、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罚没款合计5080.00元,大写伍仟零捌拾元。并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临商银行沂水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