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处字〔2018〕69号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18-0000116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12-21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12-21 | ||
标 题: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处字〔2018〕69号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市监处字〔2018〕69号
当事人:程*兴,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82719771027****, 汉族,初中水平,现住址:沂水县富官庄镇柳树沟村*号。电话:155****8288。
2018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李文强、熊远良接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办的“临沂12345承办单”后,依法对位于沂水县富官庄镇徕庄村后集贸市场对过程*兴经营的彩钢瓦店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在该经营场所内存放彩钢瓦铁皮3捆,压瓦机一台,废旧彩钢瓦一宗,废旧钢结构梁2个,废旧彩钢瓦一宗,钢管一宗,角铁一宗,用于搭建钢结构彩钢瓦的配件一宗,当事人程*兴的家属芦*菊在现场未能提供营业执照并配合了检查。当事人程*兴的行为有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的嫌疑,为查明案情,我局于当日报经局长批准立案进行调查,现本案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获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于2017年11月,从沂水钢材市场购置压瓦机一台,彩钢瓦铁皮10捆,钢管50根,角铁1000斤,在沂水县富官庄镇徕庄村后集贸市场对过,使用自己搭建的两间房屋,投资5万元,用于彩钢瓦加工与安装。当事人以7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进彩钢瓦铁皮,经加工后,以90元/平方米的价格安装,每平方米彩钢瓦获利20元。 截止2018年3月22日被我局依法查获止,当事人共安装彩钢瓦50平方米,非法获利10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程国兴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程国兴未能提供出《营业执照》加工安装彩钢瓦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程国兴未取得《营业执照》加工安装彩钢瓦获利情况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利润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没有账本自己获取利润的事实。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综上所述:当事人程国兴无照擅自从事加工安装彩钢瓦,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之规定。属于无照经营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第六十五条“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事项,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况,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确定为“较轻”违法行为档次,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非法所得1000元;
二、罚款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水支行营业厅(沂水县城南环路138号)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