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沂水县晨晨馒头房从事馒头加工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记录案
索 引 号: | yishuixspypjdglj2253079/2018-0000028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11-02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11-02 | ||
标 题: | 查处沂水县晨晨馒头房从事馒头加工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记录案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夏)食药监食罚〔2018〕016号
当事人:沂水县晨晨馒头房
地址(住址):沂水县夏蔚镇上里庄村 邮编:276400
社会信用代码:92371323MA3L7TP40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伟 性别:男,身份证号:37132319******3413,住所:沂水县夏蔚镇上里村
违法事实:
2018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沂水县夏蔚镇上里庄村村张伟所经营的沂水县晨晨馒头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小作坊从事馒头加工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时未实施进货查验,现场未能提供出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整改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10月9日我执法人员对该处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小作坊仍然存在上述违法行为。
相关证据:
1、当事人张伟《营业执照》复印件、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违法主体的身份、责任能力等事实;
2、执法人员于2018年6月13日、10月9日对当事人张伟经营馒头加工小作坊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各一份,证明了现场情况;
3、当事人签收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的事实;
4、对该小作坊负责人张伟制作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从事小作坊经营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从事馒头加工经营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记忆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进货票据留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之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一)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生产加工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临商银行沂水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