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清松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索 引 号: | yishuixspypjdglj2253079/2018-0000012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11-06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11-06 | ||
标 题: | 白清松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食药监食罚〔2018〕QZ26号
当事人:沂水县泉庄镇白清松百货商店
营业执照注册号:371323600421122
经营地址:沂水县泉庄镇驻地 邮编:276400
法定代表人:白清松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2018年9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所经营的食品丰糕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8年8月27日采购了沂水县格美食品厂生产的丰糕50包,生产日期为2018年8月27日,保质期为60天,净含量275克,进货价是2.50元/包,零售价是3.00元/包。2018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协同沂水县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监督抽检,共抽取当事人丰糕4包,其中备样1包。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供货商沂水县格美食品厂的营业执照、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进货清单1张,由诸城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8月1日的丰糕的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该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未对丰糕标签进行检验)。
2018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沂水县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丰糕的样品编号为18SP-0858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进行了检查,当事人所采购的生产日期为2017年8月27日的50包丰糕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150.00元,违法所得25.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身份;
2、法定代表人白清松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采购标签不合格丰糕的数量、货值、违法所得等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标签不合格丰糕的实际情况;
4、沂水县格美食品厂的营业执照、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进货清单1张,由诸城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8月1日的丰糕的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认真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制度;
5、沂水县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样品编号为18SP-0858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丰糕经检验为不合格的事实情况;
6、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立案审批表1份,证明案件办理的程序合法性。
本局于2018年10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沂水)食药监食听告〔2018〕QZ26号《听证告知书》和(沂水)食药监食罚告〔2018〕QZ2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标签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预包装食品包装上的标签应标明贮存条件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所经营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初次违法,社会危害轻微;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四)、(五)、(八)项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
2、并处5000.00元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临商银行沂水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