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沂水国安气瓶检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18-0000038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11-06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18-11-06 | |
标 题: | 关于对沂水国安气瓶检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
沂水国安气瓶检测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案
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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