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公务邮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手机版 微信
微博
登录 | 注册

临沂达尔美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索  引  号: yishuixspypjdglj2253079/2018-0000007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11-09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8-11-09
标       题: 临沂达尔美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食药监食罚〔2018222号 第1页共1   

 

当事人:临沂达尔美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沂水县长安路北首    邮编:276400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37132319******083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浩然  性别:男    职务:经理

违法事实:

201811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送案件线索函和移交给我局的No:FDD16K001516033C号检验报告单,对临沂达尔美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并送达了No:FDD16K001516033C号不合格检验报告单(不合格项目为: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标注不合格),执法人员在该公司成品库未发现有该公司2018517日生产的规格:5kg/袋的抹茶红豆馅产品。

2018115日,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经调查,该公司2018517日共生产规格:5kg/袋的抹茶红豆馅产品100kg,已全部销售完了,该产品生产成价为10.00/Kg,销售价为12.00/Kg。上述产品货值共计1200元,获违法所得200元。2018115日,本案调查终结。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相关证据:

12018115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2、对委托代理人刘兆庆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3、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责任主体能力。

4、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函、不合格检验报告各一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予以处罚。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3、处罚款10000元。罚没款共计10200.00元(大写:壹万零贰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临商银行沂水支行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8 11  9

 

 

 

关闭窗口

Word版下载 PDF版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

智能问答
客户端
爱山东
爱山东
沂水首发
沂水首发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
新媒体矩阵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