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万家超市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索 引 号: | yishuixspypjdglj2253079/2018-0000013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11-12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18-11-12 | |
标 题: | 宜万家超市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食药监食罚〔2018〕QZ27号
当事人:沂水县泉庄镇宜万家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23MA3ENKQ350
地址:沂水县泉庄镇后里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照正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
2018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给沂水县泉庄镇宜万家超市送达了青岛科创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0:STI-20180828-201SC52的检验检测报告并进行了检查,检验报告称于2018年8月21日抽检的购进日期为2018年8月21日的芹菜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甲拌磷、毒死蜱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为查明事实,经分管局长批准,我局于2018年9月29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沂水县泉庄镇宜万家超市被检验为不合格的芹菜是于2018年8月21日从沂水县文诚市场李士杰处购进的,共购进43.00kg,购进价格为3.56元/kg,销售价为4.56元/kg,截止至2018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送达检验检测报告为止,所有的芹菜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芹菜共计货值金额196.08元,违法所得43.00元。沂水县泉庄镇宜万家超市在2018年8月21日抽检时提供了供货者李士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进货日期为2018年8月21日的沂水县文诚市场食用农产品购销一票通原件1份以及泉庄店采购收货单1份,由山东天元盈康检测公司文诚市场快检室出具的编号为0021339检测结果报告单复印件1份(农残判定结果为合格)。
相关证据:
1、沂水县泉庄镇宜万家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身份;
2、刘照正身份证复印件1份,耿敏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进货查验的事实情况;
3、编号为N0:STI-20180828-201SC52的检验检测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于2018年8月21日销售的芹菜经检验为不合格的事实情况;
4、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立案审批1份,证明案件办理的程序合法性。
5、李士杰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进货日期为2018年8月21日的沂水县文诚市场食用农产品购销一票通原件1份以及泉庄店采购收货单1份,由山东天元盈康检测公司文诚市场快检室出具的编号为0021339检测结果报告单复印件1份(农残判定结果为合格),证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
本局于2018年11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沂水)食药监食罚告〔2018〕QZ2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并不清楚所购进的芹菜为不合格产品;在购进食品时认真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在案件调查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已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经营者在进货时应采取的进货查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予处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免于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临商银行沂水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