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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处字〔2018〕74号

索  引  号: yishuiscjgj/2018-0000121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12-21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8-12-21
标       题: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处字〔2018〕74号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市监处字〔2018〕74号

当事人:沂水县沙沟镇崖庄农资经销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D0CRB9X,经营者:李*,男,汉族,1970年5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82719700504****,个人独资企业,住址:沂水县沙沟镇崖庄四村*号。

2018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沂水县沙沟镇崖庄农资经销部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张贴有写着“商品一经销售,概不退换。”字样的标识,当事人李*经营的沙沟镇崖庄农资经销部行为有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嫌疑。为查明案情,我局于同日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5月份初到打印社打印内容为“商品一经销售,概不退换。”告示,贴到其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利用这中形式在农忙季节和销售旺季进行销售,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排除了自己因提供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的责任,侵犯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截止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止,此期间当事人共获取违法所得4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且均已收录在卷佐证: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在本商店贴有“商品一经销售,概不退换。”的标识及为给予退换以及获取利润数额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使用的“商品一经销售,概不退换。”的标识现场照片一张,证明了当事人打印及使用此标识内容的事实;

证据四:询问通知书一份,证明了我局要求当事人向我局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并到我局接受询问的事实。

我局于2018年6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沂水市监听告字[2018]第59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们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一百三十六的行政处罚事项,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水支行营业厅(沂水县城鑫华路138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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