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世龙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索 引 号: | yishuixspypjdglj2253079/2019-0000012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12-26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12-26 | ||
标 题: | 山东世龙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食药监食罚〔2018〕4007号
当事人:山东世龙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沂水县沂博路前石良村西首 邮编:2764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长兴(刘涛)
违法事实:
2018年10月16日,我局接到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GC1840000442030188),该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检食品名称为钙奶饼干,生产日期:2018-03-28,生产厂家:山东世龙食品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8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向山东世龙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该检验报告1份,并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18-03-28的钙奶饼干,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该公司2018-03-28生产的钙奶饼干的车间配料记录、销售记录及出厂检验报告,并提取复印件1份。当日当事人发出召回函,但由于该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已无法召回。
2018年10月17日,该公司提起了复检申请,2018年12月13日,我局接到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SY2018027246),检验结论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2018年10月16日,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负责人确认:该批次钙奶饼干共生产了150箱,每箱8.4kg,成本价为44.00元/箱,售价为48.00元/箱。违法所得为600.00元。
2018年12月13日,本案调查终结。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GC1840000442030188)1份,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SY2018027246)1份,证明了山东世龙食品有限公司(钙奶饼干)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2、对山东世龙食品有限公司(钙奶饼干)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车间配料记录、成品出入库记录、出厂检验报告及销售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该处生产钙奶饼干的事实。
3、对山东世龙食品有限公司(钙奶饼干)委托负责人刘涛制作的《调查笔录》2份,证明了该处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4、山东世龙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负责人刘涛、法人代表刘长兴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违法主体的身份、责任能力等事实。
2018年12月14日,本局 向你(单位)送达了(沂水)食药监食罚告[2018] 400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沂水)食药监食听告[2018]4007号《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要求。
你(单位)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鉴于你单位积极召回所生产的产品,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时查找不合格原因并积极进行整改,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八)项从轻的规定,建议不予没收用于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保留其生产能力,给予改正的机会以观后效,建议从轻处罚,根据以上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600.00元。
2、罚款50000.00元。罚没款合计50600.00元,大写:伍万零陆佰元整。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临商银行沂水支行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者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