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市监处字〔2021〕51号沂水县广安烟花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案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1-0000075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05-18 | ||
标 题: | 沂水市监处字〔2021〕51号沂水县广安烟花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案 |
沂水县广安烟花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案
当事人存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处字〔2021〕51号),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及销售的“创彩玫瑰红”(规格:80头/挂×60挂/箱)17箱零40挂、“华林雷鸣王炮”(规格:C级91头/盘×36盘/箱)14箱零20盘。
2.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罚款人民币11532元,上缴国库。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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