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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盛华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索  引  号: yishuixspypjdglj2253079/2019-0000011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9-01-18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9-01-18
标       题: 沂水盛华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食药监2018YC2016

当事人:沂水盛华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837132300053

地址:沂水县沂城街道前贺庄村 邮编:276400

营业执照注册号:9137132373721429X4  1-1

法定代表人:贺可华 性别:职务: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

20181030日,河北省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生产的:金胜华牌香辣脆油辣椒(210/瓶)(20181004批次)进行专项抽检,经河北京鼎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营养标签项目不符合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显示其中:营养标签中钠未按照GB28050-2011A3的营养成分含量占营养素参考值中的规定。201812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法定期限内该公司未提出检验结果异议及复检要求。

20181225日,经局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经调查,该公司负责人承认因近年食品市场行情不好,公司为了扩大食品销售业务,其中印制了一部分标注:金胜华牌,香辣脆油辣椒(210/瓶)等内容的食品包装材料,于201810月开始试生产、销售了上述批次产品共计30箱。至我局查处之日止,当事人因为生产经营不正常,共生产、销售了上述产品30(规格:每箱200X24瓶),都销售到河北省一销售客户的事实。上述食品成本价每箱58.00元,销售价每箱60.00元,食品货值1800.00元,销售违法所得60.00。现当事人销售出上述产品时已发现标签不合格的问题,是营养成分的钠2111毫克被印刷厂错印为211毫克,该公司发现后马上就行了整改,但是有部分产品已销售了无法追回,该公司向我局提交了书面说明。检查时生产现场无上述包装产品。本案调查终结。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沂水盛华食品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现场检查情况。

2、沂水盛华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制作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了该公司生产的产品标签标识不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事实及生产、销售情况。

3、沂水盛华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违法主体的身份、责任能力等事实。

4、河北京鼎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抽检抽样单、抽样现场笔录、抽检结果通知书各一份。证明了案件来源情况。

本局于2019114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沂水)食药监食罚告[2018]YC201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沂水)食药监食听告[2018]YC2016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A3项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八)项之规定,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八)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陆拾元)

二、罚款5000.00元(伍仟元整),罚没款合计:5060.00元(伍仟零陆拾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临商银行沂水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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