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64号沂水县晓龙重型汽车修理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1-0000082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1-05-25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05-25 | ||
标 题: | 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64号沂水县晓龙重型汽车修理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沂水县晓龙重型汽车修理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64号),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的侵权产品:净含量为10㎏X2的可兰素智蓝1号车用尿素12箱,净含量为10㎏X2的可兰素智蓝车用尿素19箱。
2.罚款人民币3600元。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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