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249号沂水县卓越眼镜店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1-0000254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09-26 | ||
标 题: | 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249号沂水县卓越眼镜店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
沂水县卓越眼镜店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当事人存在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眼睛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根据《眼睛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249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900元。
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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