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峰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案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19-0000283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9-12-02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9-12-02 | ||
标 题: | 陈光峰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案 |
当事人存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行处字〔2019〕34008),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13元;
2、罚款5000元。
罚没款合计5113元。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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