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105号沂水县凯达木业加工厂使用未经检验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案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1-0000363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1-09-30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09-30 | ||
标 题: | 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105号沂水县凯达木业加工厂使用未经检验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案 |
沂水县凯达木业加工厂使用未经检验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案
当事人存在使用未经检验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105号),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罚款人民币30000元。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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