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公务邮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手机版 微信
微博
登录 | 注册

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105号沂水县凯达木业加工厂使用未经检验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案

索  引  号: yishuiscjgj/2021-0000363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9-30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1-09-30
标       题: 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105号沂水县凯达木业加工厂使用未经检验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案

沂水县凯达木业加工厂使用未经检验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

 

当事人存在使用未经检验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9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105号),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罚款人民币30000元。

                     

 

2021930

 

关闭窗口

Word版下载 PDF版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

智能问答
客户端
爱山东
爱山东
沂水首发
沂水首发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
新媒体矩阵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