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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125号蔡桂芹(沂水县富官庄镇吉米美容养身馆经营者)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案

索  引  号: yishuiscjgj/2021-0000155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7-05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1-07-05
标       题: 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125号蔡桂芹(沂水县富官庄镇吉米美容养身馆经营者)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案

蔡桂芹(沂水县富官庄镇吉米美容养身馆经营者)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当事人存在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违法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之规定, 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7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处字〔2021125号),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4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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