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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365号临沂众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案

索  引  号: yishuiscjgj/2021-0000333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10-19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1-10-19
标       题: 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365号临沂众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案

临沂众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案

 

当事人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及在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违法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10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365号),给予当事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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