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372号山东帅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1-0000342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10-22 | ||
标 题: | 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372号山东帅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
山东帅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当事人存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372号),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2、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罚没款合计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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