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市监处罚〔2021〕383号沂水县宏志百货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1-0000387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1-11-01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11-01 | ||
标 题: | 沂水市监处罚〔2021〕383号沂水县宏志百货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沂水县宏志百货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处罚〔2021〕383号),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的侵权产品;
2、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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